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维护基金会的志愿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会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参考民政部印发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内容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加入和退出
第一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部门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办公室审批。
基金会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三条 志愿者可在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五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六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力与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五)志愿者本人可以将志愿服务记录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八)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记录和宗旨
志愿服务记录:基金会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志愿服务宗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基金会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基金会安排专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秘书长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统一标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本基金会志愿者统一标识。
(二) 基金会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三) 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等。
志愿者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我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办公室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志愿者在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中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基金会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基金会应当予以记录。情况严重者,报秘书长办公室批准后有权提前解除志愿服务协议。
(四) 基金会在“志愿汇”网站上发布公益活动内容,并招募和记录志愿服务工时,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基金会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五)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四星级以上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根据本制度上述原则,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七)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秘书长办公室及理事会审批后,交项目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9/7/31
- 下一篇: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201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