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全职员工。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养老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
(五)工伤保险
(六)生育保险
(七)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30日前发放本月的工资;
(二)绩效奖金于年底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经理事会批准,机构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 工资:基金会职务分为5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高级总监、总监、经理、入门级员工(含助理和主管)。每个职务的工资范围见表1。基金会根据员工的职责、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其工资。
表1: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工资 |
入门级员工 |
经理 |
总监 |
副秘书长/ |
秘书长 |
低限 |
3,000 |
5,000 |
5,500 |
6,000 |
7,000 |
高限 |
8,000 |
10,000 |
13,000 |
15,000 |
20,000 |
第八条 绩效奖金:年底根据员工全年工作成绩由秘书长考评,报理事会同意发放。发放标准为不超过0-3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类休假规定
第十一条 带薪休假
(一)带薪年假
1. 正式员工每年带薪休假15个工作日。
2. 假期期间各类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
3. 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 一年内带薪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条或医院就诊证明)超过15天(不包含公休节假日),或事假超过15天(不包含公休节假日),取消当年休假:
5. 新入职正式员工当年度年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试用期除外)折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折算确定。
6. 离职员工未休满当年年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准许员工休满应休未休假期后离职或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二) 婚丧假
1. 婚假:婚假10天。
2.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离世可休丧假3天。
(三)生育假:凡男女双方初婚,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如实行剖腹手术,须有医院证明,可增加剖腹产假15天。
(四) 事假:员工每年享有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先从个人本年度带薪年假中扣除,如果本年度带薪年假已休满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事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五)带薪病假:本基金会员工享有15天的带薪病假,请病假超过1天者,需要有医院的出具的病假条。
第十二条 加班倒休:按实际占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核算,可跨年累计。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办法
1. 休假时间为3日以内的报直接领导批准。
2. 超过3日的经直接领导同意后,需经秘书长批准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建立一支面向社会的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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